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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浦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博登录入口welcome

发布时间:2026/3/3 地区: 福建 - 浦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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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福建 
招标编号 ******  截止日期 ****** 
招标代理 ******* 
招标业主 浦城***村局 

公告摘要

  • 文件下载:
  • 各乡(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街 (略) 发展中心:

    浦城县 (略) 浦 (略) 制定《浦城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并按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报送、资金发放、系统录入等工作。

    附件 浦城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 (略) 浦 (略)

    2026年2月10日

    附件

    2026年浦城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实施方案。

    一、 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浦城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帐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补贴耕地实际用于种植粮食、油料、蔬菜、草莓、瓜类、一年生中草药等不影响耕地质量的一年生草本作物。但有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情形 具体说明
    改变用途 对林地、草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
    长年抛荒 撂荒一年及以上(含),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质量不达标 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如水毁、泥石流自然灾害、常年撂荒导致无法耕种山垄田等。
    违规种植 种植多年生木本作物如桂花苗木、柑橘等,破坏土壤耕层的耕地。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对于全程机械化栽培(含机插秧、机收割)再生稻的种植户可享受每亩70元催芽肥奖励性补助,采取当年种当年补助(面积及核实时间以县、乡农业部门现场核实为准),3月25日之后播种的水稻不再认定为再生稻;

    给予30亩以上种粮大户叠加享受每亩30元奖励,补助采用当年补上年方式。

    种粮大户: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1、自然人、法人(含以种粮为目的而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成片承包耕地、租种耕地;且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大豆、甘薯、高粱、薏米等)的面积在30亩以上(含30亩),粮食作物间的间套种不重复计算面积。2、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3、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不得粗放种植。4、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 (略) 置权。5、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经管部门(或土地流转中心)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补贴。6、国有农场、 (略) 所、村集体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以种粮大户名义纳入补贴范围;7、自然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或个人首次土地流转后经再次或多次流转他人,其转包面积不得重复享受大户补贴。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年度补贴发放方案,联合印发各乡镇(街道)实施。乡镇(街道)及时按照县级方案要求,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补贴申报工作。2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及培训部署工作。

    (二)村级登记。根据县级统一制定的实施方案,村(居)委会逐户登记。1、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面积按“四舍五入”法小数点后只保留一位小数)、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帐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信息登记时不得随意并户(特殊情况应经本人同意并备注说明);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再生稻补贴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村级登记时核实更新,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变更、注销等原因,出现补贴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账户等情况。并在基层小微权力群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街道)。2、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需代扣保险费的村(居)委会同时要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水稻保险合同复印件及代扣金额(具体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的通知》闽农种植函[2026]3号文件执行)。3、以行政村为申报单位种粮大户应向耕种土地所在村委会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浦城县30亩以上种粮大户申报表、种粮大户本人身份证、账户信息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经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或经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种粮大户申报主体名称必须与签定土地流转合同主体一致。 所在地村委会对种粮大户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地块位置、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等,初审无误进行村级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街道)。2026年起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补贴资金下年度发放)应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村级登记工作原则要求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乡镇审核。乡镇(街道)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漏发、错发补贴资金等问题。审核通过后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街道)政府( (略) )公章,上报县 (略) 。乡镇审核报送工作要求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审核材料由乡镇归档保存。

    (四)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确认各乡镇(街道、农场)上报的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上级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严禁县级将补贴资金直接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一般农户补贴资金标准=(当年下达资金 上年结存资金-再生稻面积*70元-种粮大户面积*30元)/全县当年一般农户上报面积

    一般农户补贴标准资金测算到(略),测算后结余资金滚动下年度统筹使用。县级测算原则上要求5月10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于5月20日前按各类补贴标准完成资金拨付明细表并报送县 (略) 。

    (五)资金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资金统一由县 (略) 与指定代发银行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 (略) “一卡通”模块将补贴资金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承办金融 (略) 点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

    (六)系统录入。统一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 (略) 、农业农 (略) 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 (略) 增加“补贴面积”录入。

    三、职责分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县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 (略) 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 (略) 理。乡镇(街道)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乡镇(街道)留档。乡镇(街道)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含公示照片),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四)强化政策宣传。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做到农户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知晓率≥90%,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附表1.2026年耕地地力补贴面积汇总表;

    2.2026年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

    3.30亩以上种植大户申请表。

    附表1 2026年浦城县 乡(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村名 一般农户户数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亩) 全程机械化栽培再生稻户数 全程机械化栽培再生稻亩数 种粮大户户数 种粮大户面积(亩) 备注
    合计
    乡镇长(签字): 分管农业领导(签字): 经办人: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加盖政府公章,乡镇留存一份,报县 (略) 一份。
    附表2
    2026年浦城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
    序号 乡镇(街道) 行政村(居) 姓名/主体名称 身份证号码/信用代码 银行账号 耕地面积(亩) 补贴标准元/亩 补贴金额(元) 代扣水稻保险金额(元) 实际发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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